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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14 07-31
一般公告-公布修正「花蓮縣吉安鄉慈雲山懷恩(納骨)堂骨灰(骸)及牌位存放管理辦法」新增第四條之一規定。

發布日期:114/07/31
最後更新日期:114/08/08
花蓮縣吉安鄉公所
·  配合114年7月17日公告之「花蓮縣吉安鄉殯葬設施使用管理自治條例」第十四條規定,納骨堂內應配合事項:(一)、禁止於納骨櫃外任意張貼不合格式之照片、或懸掛、張貼任何物品。(二)、除骨灰(骸)罐外,禁止於納骨櫃內存放任何其他物品。(三)、未向管理員申請,禁止私自開櫃。(四)、禁止在堂內進行整骨換罐作業。違反前項之規定時,管理員得不經通知逕自移除。違規存放之物品有合理懷疑足認為違禁品時,得會同警察人員檢視,並依法處理。
·  茲新增前揭規定明訂於「花蓮縣吉安鄉慈雲山懷恩(納骨)堂骨灰(骸)存放管理辦法」第四條之一。
·  本修正自公告日起第三日生效。
詳如附件。
– 收合 –